
雷震案宣判及其家屬在法庭門前
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組成的高等軍事審判庭十月八日宣判
,「自由中國」半月刊發行人雷震「明知為中共而不告
密檢舉,處有期徒刑七年,褫奪公權五年,連續以文字
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,處有期徒刑七年,褫奪公權七年
,執行有期徒刑十年,褫奪公權七年」。
0001—0005雷震的太太宋英(左)和女兒在雷
震案宣判後在國防部軍法覆判局門前。
0007—0008雷震的太太宋英(中右)和女兒,
在雷震宣判後和律師梁肅戎(左)在國防部軍法覆判局
門前。
中央社記者秦炳炎攝 四十九年十月八日
1960/10/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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